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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Y 0001 S-2022 汁力源酒伴侣(其他饮料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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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Y 0001 S-2022 汁力源酒伴侣其他饮料类 2022 汁力源酒 伴侣 其他 饮料
Q/ZLY 0001S-2022< Q/ZL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LY 0001S-2022 汁力源酒伴侣(其他饮料类) 2022-06-10 发布 2022-06-10实施 贵州汁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汁力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汁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王宣云、陈伟、王梓林 汁力源酒伴侣(其他饮料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汁力源酒伴侣(其他饮料类)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刺梨酵素浓缩液、刺梨汁、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红糖、冰糖、赶黄草煮提液、葛根煮提液、胶原蛋白肽、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等辅料中的部分或全部,经调配、混匀、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汁力源酒伴侣(其他饮料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T 358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冰糖 GB/T 358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刺梨酵素浓缩液、刺梨汁 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 3.1.2 冰糖 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 3.1.3 红糖 应符合GB/T 35885的规定。 3.1.4 赶黄草、葛根 应无霉变、无泥沙、无杂质、无劣变、无异味,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定。 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6 胶原蛋白肽 应符合GB 31645的规定。 3.1.7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2 食品添加剂要求 3.2.1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 3.2.2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29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棕黄色至棕褐色,色泽均匀一致 取样品一瓶,将内容物置于50mL清洁的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性状,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性 状 液体,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 混悬液,允许有悬浮性果肉质 滋味、气味 具有刺梨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瓶装 罐装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3.0 GB/T 12143 铅(以Pb计)/(mg/L) ≤0.25 GB 5009.12 锌、铜、铁总和/(mg/L) —— ≤20 GB 5009.13或GB 5009.14或GB 5009.90 3.5 微生物限量 3.4.1 以罐头加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检验。 3.4.2 其他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 20 沙门氏菌 按GB 29921的规定执行 GB 4789.4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8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进行。抽样基数不低于200瓶,抽样量应等于或大于9瓶。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6瓶用于检验,3瓶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3.1.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3.2~3.7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1.2 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 5.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参 考 文 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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