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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
0005
S-2020
尚秘奇酒配制酒
2020
秘奇酒
配制
Q/ZK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K 0005S—2020
尚 秘 奇 酒
(配 制 酒)
2020―12―30发布 2020―12―30实施
贵 州 中 科 生 物 有 限 公 司 发布
Q/ZK 0005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中科生物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中科生物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长汉。
Q/ZK 0005S—2020
尚秘奇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尚秘奇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酱香型白酒为酒基,以食、药两用原料木瓜、甘草、桃仁、薏苡仁、茯苓为浸泡原料,经浸泡、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和GB/T 26760的规定。
3.1.2 木瓜、甘草、桃仁、薏苡仁、茯苓等药、食两用原料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的规定。
Q/ZK 0005S—2020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及外观
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较透明,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香 气
具有本品固有的香气,无异味
口 感
醇厚丰满, 酒体醇和,协调,舒适
风 格
具有本品独特风格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酒精度,% Vol
35~50
甲 醇,g/L
≤0.6
铅(以Pb计),mg/kg
≤0.2
氰化物(以HCN计),mg/L
≤7.5
注:1)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 %酒精度折算;
2)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2.0 %Vol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进行。
Q/ZK 0005S—2020
4.2.2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甲醇的测定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样品,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另3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和甲醇为出厂检验项目。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4的全部要求。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
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Q/ZK 0005S—2020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玻璃瓶灌装。瓶口封闭应严密。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
“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装运。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6.4 贮存
产品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禁火种。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存放。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宜超过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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