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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 0001 S-2021 山苍子露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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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 0001 S-2021 山苍子露饮料 2021 山苍子露 饮料
Q/Y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Y 0001S—2021 山苍子露饮料 2021—05—15发布 2021—05—15实施 安顺市西秀区玉液饮料厂 发布 Q/YY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安顺市西秀区玉液饮料厂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顺市西秀区玉液饮料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松。 Q/YY 0001S—2021 山苍子露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苍子露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饮用天然泉水和山苍子(又名木姜子)果为原料,经蒸馏、冷凝、分离、调配等工序生产的山苍子露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52/ 00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 原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山苍子(又名木姜子)应符合GB/T 21725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DBS52/ 008的规定。 Q/YY 0001S—2021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无色 滋味、气味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 组织状态 透明,无浑浊,无沉淀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 mg/L ≤0.25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29921规定执行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Q/YY 0001S—2021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适量样品倒入透明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检验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沙门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3.5 霉菌和酵母的测定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另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Q/YY 0001S—2021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运输过程中防止曝晒、雨淋。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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