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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R 0001 S-2021 万蕊酸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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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R 0001 S-2021 万蕊酸菜 2021 酸菜
Q/FRT 0001S -2013 贵州万蕊酸菜厂 发布 2021―07-08实施 2021―06―08发布 万蕊酸菜 Q/WR 0001S-2021 Q/WR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WR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万蕊酸菜厂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万蕊酸菜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春、焦叶宏 、王莹莹、王应明。 I 万蕊酸菜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万蕊酸菜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青菜为原料,经选料、清洗、焯烫、米汤(用大米加工而成)发酵、冷藏、灭菌或不灭菌,包装或不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万蕊酸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3.1.1 青菜 加工万蕊酸菜的青菜应新鲜、洁净、无边皮、无虫蛀。 3.1.2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3.1.3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酸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酸(以乳酸计)/(%) ≤2.0 GB 12456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0 GB 5009.33 固形物含量/(%) ≥60 GB/T 10786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β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3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GB 4789.10第二法 注:β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份样品,其中7份作检验样品,另3份用于留样观察。 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4.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预包装产品)、固形物、总酸、亚硝酸盐和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3.2-3.7中的全部项目。 4.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样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验。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散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3 运输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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