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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S
0001
S-2020
文松酿酒发酵酒
2020
酿酒
发酵
DB52/T ××××—××××
贵州文松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6-20实施
2020-06-10发布
文松酿酒(发酵酒)
Q/WS 0001S-2020
Q/WS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160.10
X 62
备案号:
1
Q/WS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适用于贵州文松酒业有限公司文松酿酒(发酵酒)产品的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
本标准由贵州文松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文松酒业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文达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朝晖、鄢文松、封家德、陈云国、戴时海、肖谦、文达顺。
I
文松酿酒(发酵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松酿酒(发酵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剌梨、百香果(西番莲)、桑葚、柠檬、干薄荷、桂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为原料,糯米为辅料。糯米经蒸煮后,加入酒曲、酵母等糖化发酵剂,与前述物质一并糖化发酵,再经压榨取汁、贮存、勾兑、过滤、包装等工艺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662 黄酒
GB/T 29370 柠檬
GB/T 32736 干薄荷
NY/T 491 西番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糯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3.1.3 剌梨
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具有成熟剌梨特有的滋味和气味,色泽正常、成熟适中、均匀,无虫蛀、无霉变、无腐烂变质、无异味、无杂质。剌梨添加量≥8%(以干果计)。
3.1.4 百香果(西番莲)
应符合NY/T 491的规定。
3.1.5 柠檬
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
3.1.6 薄荷
应符合GB/T 3273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1.7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外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清亮透明、有光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少量聚焦物
GB/T 13662
香气
具有发酵型米酒特有的醇香和使用原料特有的芳香,香气浓郁
口味
酸甜适中,柔和、爽口,无异杂味
风格
酒体协调,具有本产品独特的特征和风格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 vol) ≥
2
GB 5009.225
总酸(以乳酸计)/(g/L) ≥
2.0
GB/T 13662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20.0
铅(以Pb计)/(mg/kg) ≤
0.4
GB 5009.12
苯甲酸b/(g/kg) ≤
0.05
GB 5009.28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vol。
b 指本产品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第二法
注: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可按GB 2760中黄酒的规定添加符合GB 1886.64要求的焦糖色,其他食品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
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
5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签、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758和GB 7718的规定,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容器封口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封箱、捆扎牢固,外观整洁。
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3.2 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扔摔,撞击、挤压。
5.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5.4 贮存
5.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适宜贮存温度5~35℃。
5.4.2 仓库内产品,按不同等级分别堆码整齐。产品距地不得小于20cm,离墙不得小于20cm。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