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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
0003
S-2020
刺梨汁
2020
刺梨
Q/TC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TC 0003S—2020
刺 梨 汁
2020—12—20发布 2020—12—20实施
贵州天赐贵宝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TC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天赐贵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天赐贵宝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福泉,何国莲。
Q/TC 0003S—2020
刺刺 梨 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刺梨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刺梨鲜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刺梨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刺梨汁分为刺梨原汁和浓缩刺梨汁两个种类。
刺梨原汁:以刺梨鲜果为原料,经榨汁、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
浓缩刺梨汁:将刺梨原汁经真空浓缩加工而成,其浓缩倍数不低于2。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Q/TC 0003S—2020
刺梨果应新鲜,无霉变,无破损,无虫蛀,无污染。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棕黄色或深棕色,久置后色泽稍许变深
组织状态
应呈现本品固有的组织状态,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气味及滋味
具有浓郁的刺梨香味,适度稀释后,味感酸、涩,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刺梨原汁
浓缩刺梨汁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g/100ml
≥7.0
≥14.0
维生素C(以还原型抗坏血酸计),mg/100ml
≥50
≥200
总酸(以柠檬酸计), g/100ml
≥0.5
≥1.0
铅(以Pb计), mg/L
≤0.04
≤0.45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L
≤0.05
≤0.05(按相应浓缩倍数水稀释后进行测算)
注:刺梨原汁的果汁含量与GB/T 31121中“理化要求”相一致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Q/TC 0003S—2020
表3续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29921规定执行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放置在无色透明玻璃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并检查有无异物。
浓缩刺梨汁应按其浓缩倍数加水稀释后进行检验。
5.2 理化检验
5.2.1 总酸的测定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维生素C的测定按GB 5009.86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Q/TC 0003S—2020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每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其余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5的所有要求。
6.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
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Q/TC 0003S—2020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防止剧烈振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合装运。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墙离地存放,且间距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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