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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NKJ
0002
S-2021
台今酒配制酒
2021
台今酒
配制
Q/TNKJ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TNKJ 0002S-2021
台今酒(配制酒)
2021-08-20发布 2021-09-25实施
贵州台今联合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TNKJ 0002S-2021
前 言
为保障产品的质量,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由贵州台今联合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台今联合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明灿、田庆春。
Q/TNKJ 0002S-2021
台今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台今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白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分别以桑椹、猕猴桃、葡萄、苹果、梨子、刺梨、 草莓为泡酒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经浸泡、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包装而成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T 35883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桑椹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猕猴桃、葡萄、苹果、梨子、刺梨、 草莓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并应符合 GB2762、GB2763的规定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1.4 白酒
Q/TNKJ 0002S-2021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5 冰糖
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
3.1.6 食用酒精
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
3.1.7 其他配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物品。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经过滤:清亮透明液体,无沉淀及悬浮物。不过滤:浑浊液体,容许少量沉淀物。
风 味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香 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
滋 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20℃)/(%vol)
23-53
注:a标签明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2.0%vol。
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甲醇a/(g/L)
≤0.6
氰化物a/(以HCN计)(mg/L)
≤8.0
铅(以Pb计)/(mg/kg)
≤0.18
展青霉素b/(μg/kg)
≤50
注:a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b仅适用于含有苹果的产品。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Q/TNKJ 0002S-2021
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检测。
5.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5.4 甲醇
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氰化物
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的规定检验。
5.6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甲醇、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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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8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 贮存与运输
9.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做到堆放整齐,先进先出。每一品种应有标识标记。
9.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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