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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QM
0002
S-2020
青梅果茶
2020
青梅
果茶
Q/STQM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TQM 0002S-2020
青梅果茶
2020-06-15发布
2020-07-15实施
荔波县原生态青梅加工厂(普通合伙)发布
II
Q/STQM 0002S-202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检验规则 3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4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青梅果茶》标准。
本标准由荔波县原生态青梅加工厂(普通合伙)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荔波县原生态青梅加工厂(普通合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大武、蒋银华、龙梅、杨应龙。
Q/STQM 0002S-2020
青梅果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梅果茶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青梅干为原料,辅以冰糖、红枣、山楂、橘皮、甘草,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原料预处理、配料、煮制、过滤、杀菌、灌装等加工制成的青梅果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青梅干、山楂
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污物,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1.2 冰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3.1.3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4 橘皮、甘草
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
3.1.5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3.1.6 水及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产品特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内,在充足自然光下,目测、鼻嗅、口尝。
组织形态/性状
清澈透明液体
滋、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味及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L) ≤
0.29
GB 5009.12
锡(以Sn计)a/(mg/kg) ≤
150
GB 5009.16
锌、铜、铁总和b/(µg/kg) ≤
20
GB 5009.13或GB 5009.14或GB 5009.90
展青霉素/(µg/kg) ≤
50
GB 5009.185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
0.5
GB 5009.28
注: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b 仅限于金属灌装的饮料。
3.4 微生物限量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b(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2.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0.5kg(不低于9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6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样样品。
4.2.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kg(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4.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4 型式检验
4.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时;
b)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3.2-3.7规定的全部项目。
4.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掷、重压和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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