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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K
0008
S-2021
红薯全粉粉丝
2021
红薯
粉丝
Q/SK 0008S—2021
Q/SK
贵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K 0008S—2021
红薯全粉粉丝
2021-08-25发布 2021-09-25实施
贵州神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神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神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俊、刘辉、潘牧、石义权、吕都、陈中爱、王辉、黄珊、杨微
红薯全粉粉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红薯全粉粉丝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甘薯全粉为主要原料,经和浆、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红薯全粉粉丝或以红薯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脱水、和浆、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红薯全粉粉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611 甘薯全粉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甘薯全粉
应符合NY/T 3611的规定。
3.1.2 红薯
无腐烂、无变质,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4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现改品应有的颜色,均匀一致,无杂色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将干粉现在沸水中煮10至15分钟后或者用冷水浸泡3至5小时后品尝其气味、滋味。并检查其柔软性及韧性。
气味、滋味
具有该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无霉味
组织形态
呈丝状,粗细基本均匀,无并丝,表面平滑、无霉斑;干粉复水后柔软、滑爽、有韧性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5.0
GB 5009.3
淀粉/ (g/100g)
≥55.0
GB 5009. 9
铅(以Pb计)/(mg/kg)
≤0.48
GB 5009.12
二氧化硫(以SO2计), g/kg
≤0.1
GB 5009.34
3.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包装样品1kg,其中500g作检验样品,另500g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2~3.7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规定,产品包装应严密,不得泄露。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中避免剧烈撞击、防重压,防止日晒、雨淋。
5.4 贮存
在贮存过程中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并不得接近热源、有毒、有害的物品,
防止碰击、污染、曝晒、雨淋。产品应离地、离墙堆放,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