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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NC 0003 S-2020 绿色食品 苦荞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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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NC 0003 S-2020 绿色食品 苦荞饭 2020
Q/QHNC 0003S—2020 Q/QHNC 贵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QHNC 0003S—2020 绿色食品 苦荞饭 2020-06-15发布 2020-07-15实施 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起草; 本标准由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省生物技术(食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生物技术(食品加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健波、蔡琴、卢扬、刘辉、李俊、刘军林。 绿色食品 苦荞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绿色食品 苦荞饭的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苦荞粉(荞麦脱壳、粉碎)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搅拌、制粒、蒸煮、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绿色食品 苦荞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25222 粮油检验 粮食中磷化物残留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SN/T 2320 进出口食品中百菌清、苯氟磺胺、甲抑菌灵、克菌灵、灭菌丹、敌菌丹和四溴菊酯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荞麦 苦荞应符合NY/T 894的规定。 3.1.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进行色泽等项目检验;用鼻嗅和品尝的方法进行风味的检测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6.0 GB 5009.3 酸度,[(0.1mol/L,NaOH)mL/10g] ≤6.0 GB 5009.239 铅(以Pb计),mg/kg ≤0.19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5009.34 3.4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乐果,mg/kg ≤0.01 GB 23200.113 敌敌畏,mg/kg ≤0.1 GB 23200.113 氧乐果,mg/kg ≤0.05 GB 23200.113 溴氰菊酯,mg/kg ≤0.5 GB/T 5009.110 磷化物,mg/kg ≤0.01 GB/T 25222 辛硫磷,mg/kg ≤0.05 GB/T 5009.102 3.5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和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和NY/T 393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 和NY/T 392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包,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酸度、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2~3.7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应符合NY/T 658的规定。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3 运输 应符合NY/T 1056的规定。 5.4 贮存 应符合NY/T 105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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