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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Z 0001 S-2021 黄精人参颗粒(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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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Z 0001 S-2021 黄精人参颗粒固体饮料 2021 黄精 人参 颗粒 固体 饮料
贵州天芝仲苗药研发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8-31实施 2021-08-07发布 黄精人参颗粒(固体饮料) Q/TZZ 0001S-2021 Q/TZZ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TZZ 0001S-202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天芝仲苗药研发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天芝仲苗药研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腾跃。 黄精人参颗粒(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人参颗粒(固体饮料)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精、人参(人工种植)、山药、麦芽糊精、玉竹、茯苓、葛根为主要原料,以木糖醇为添加剂,经配料、熬制、调配、过滤、脱水、干燥、制粒、包装等加工而成的黄精人参颗粒(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 3 要求 3.1 原料 3.1.1 黄精、山药、玉竹、茯苓、葛根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人参(人工种植)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2 添加剂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 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形状、无结块、无粘连、无霉变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的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 ≤10.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29921的规定执行 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进行。抽样基数不低于200袋,抽样量应不少于18袋(总重量不少于250g)。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2/3份用于检验,1/3份用于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3.1.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3~3.7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来源、生产设备或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注明食用限量及“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 5.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爽。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受尖硬物品碰撞或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包装箱应离墙离地20cm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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