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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LY 0001 S-2020 石斛叶拾福面(花色挂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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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LY 0001 S-2020 石斛叶拾福面花色挂面 2020 石斛 叶拾福面 花色 挂面
Q/QCLY 0001S—2020 Q/QCL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QCLY 0001S—2020 石斛叶拾福面(花色挂面) 2020-08-15发布 2020-09-15实施 贵州黔彩旅游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及贵州黔彩旅游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石斛叶拾福面(花色挂面)的特点及生产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黔彩旅游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黔彩旅游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清兰、郑书有。 Q/QCLY 0001S—2020 石斛叶拾福面(花色挂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黔彩旅游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石斛叶拾福面(花色挂面)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黔彩旅游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铁皮石斛叶、食用盐及食品添加剂食用碱(碳酸钠),经原料预处理、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加工而成的石斛叶拾福面(花色挂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3212 挂面 DBS52/ 04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叶(干叶)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4 铁皮石斛叶(干叶) 应符合DBS52/ 042的规定。 3.1.5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2 食品添加剂要求 3.2.1 食用碱(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进行外观、杂质、色泽项目检验;用鼻嗅的方法进行气味的检测;烹调性需要熟化后口尝 气 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无霉味、酸味及其他异味 外 观 粗细均匀、整齐、形态良好 烹调性 煮熟后口感不粘,无牙碜,柔软爽口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份/(%) ≤14.5 GB 5009.3 酸度(0.1mol/L,NaOH)/mL/10g ≤8.0 GB 5009.239第一法 熟断条率/(%) ≤5.0 LS/T 3212 自然断条率/(%) ≤8.0 烹调损失率/(%) ≤15.0 铅(以Pb计)/(mg/kg) ≤0.18 GB 5009.12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检测。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包,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自然断条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率、酸度。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3~3.7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中避免剧烈撞击、防重压,防止日晒、雨淋。 5.4 贮存 在贮存过程中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并不得接近热源、有毒、有害的物品, 防止碰击、污染、曝晒、雨淋。产品应离地、离墙堆放,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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