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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T
0005
S-2021
蛹虫草胶原蛋白肽饮品
2021
虫草
胶原
蛋白
饮品
Q/MZT 0005S-2021
Q/MZ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MZT 0005S-2021
蛹虫草胶原蛋白肽饮品
2021-02-28发布 2021-04-11实施
贵州苗准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苗准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苗准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德勇。
蛹虫草胶原蛋白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胶原蛋白肽饮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水、蛹虫草、胶原蛋白肽、苦瓜、黄精、绿茶、桑叶、黄秋葵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以木糖醇为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蛹虫草胶原蛋白肽饮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326 植物饮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963 苦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1 原料要求
3.1.1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 31645 的规定。
3.1.2 蛹虫草、黄精、桑叶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
3.1.3 苦瓜应符合NY/T 963 的规定。
3.1.4 绿茶应符合GB/T 14456.1 的规定。
3.1.5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 白砂糖的规定。
3.1.6 黄秋葵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GB 2762、GB 2763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8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3.2 添加剂要求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 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杂质和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 态
产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g/L)
≥ 0.1
GB/T 31326
铅(以Pb计)/(mg/L)
≤ 0.25
GB 5009.12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CFU/25mL)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 4789.21执行
3.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检验。
3.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农药残留的限量
农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定型包装产品12份,8份作检样,另4份作留样备检。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本公司检验部门出厂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标志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3.3-3.8的全部内容。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来源、生产设备或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其余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备检样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爽。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受尖硬物品碰撞或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包装箱应离墙离地2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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