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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KJ
0001
S-2022
苗二锅代用茶
2022
苗二锅代
用茶
Q/QZA 0001S-2018
苗二锅代用茶
Q/SCKJ 0001S-2022
Q/SCK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022-05-15发布 2022-05-18实施
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SCKJ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筑、韩曙、刘老根、万美全。
苗二锅代用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苗二锅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苗二锅代用茶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技术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2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 第13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
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部2014年第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陈皮和石斛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苗二锅代用茶
以枸杞子、菊花、蒲公英、玫瑰,人参(人工种植)、荞麦、荷叶,玛咖粉、甘草、桑椹、覆盆子、薄荷、益智仁、马齿苋、麦芽、山楂、黄精、牛蒡根、橘皮、山药、杜仲雄花、决明子、栀子等其中二种或多种做原辅料,经过拣选,干燥、粉碎、混合、灭菌,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的混合类代用茶袋泡茶。
4 要求
4.1 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
4.1.1 滤袋材料要求
4.1.1.1 滤袋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影响代用茶品质。
4.1.1.2 滤纸应符合GB 4806.1 和GB 4806.8的规定,非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GB/T 28121的规定,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GB/T 25436 的规定。
4.1.1.3 尼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
4.1.2 辅助材料要求
4.1.2.1 若使用提线,应符合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提线宜为不含荧光物质原白棉线,不得漂白,提线应固定,不脱落,不断裂。固定提线用胶粘应无毒,无害。
4.1.2.2 若使用钉子封口,钉子应符合GB 4806.9 的规定,并应固定,不脱落。
4.1.2.3 若使用吊牌,吊牌纸GB 4806.8的规定,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4.1.3 形态要求
滤袋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烂、不漏茶。
4.2 代用茶要求
4.2.1 原料要求
4.2.1.1 枸杞子、菊花、 蒲公英、荷叶、甘草、桑椹、覆盆子、薄荷、益智仁、马齿苋、麦芽、山楂、黄精、橘皮、山药、决明子、栀子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
4..2.1.2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
4.2.1.3 人参(人工种植)
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部位:根及根茎。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
4.2.1.4 荞麦
应符合GB/T 10458 的规定。
4.2.1.5 玛咖粉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 第13号)。
4.2.1.6 牛蒡根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
4.2.1.7 杜仲雄花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部2014年第6号)。
4.2.1.8 其他原料
所选用的其他植物的叶、花、果(种子)、根茎等原料品种只能是传统上作为食品,或国家卫健委(卫生部)公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或列为新资源食品原料的品种。同时应具有该类植物天然固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异嗅、无污染、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
4.2.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粉(碎)末或颗粒状,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霉变
将滤袋内的代用茶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同时将完整的含有滤袋的样品在室温下,嗅其气味,按袋泡茶冲泡后品尝其滋味
汤 色
具有该产品冲泡后应有的汤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2.3 理化指标
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 分 /(g/100g) ≤
13.0
GB 5009.3
总灰分 /(g/100g) ≤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
1.9
GB 5009.12
敌敌畏 /( mg/kg) ≤
0.2
GB/T 5009.20
乐 果 /( mg/kg) ≤
1.0
GB/T 5009.20
4.2.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MPN/g)
≤3
GB 4789.3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2.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2.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2.7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2.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
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8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800g),分为二份,其中一份(7个独立销售包装)用作检验样品,另一份(1个独立销售包装)留样备用。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2~4.2.8的全部要求及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需要标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标明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量。
6.1.3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6.4.2 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并且在库房中存放应先进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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