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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XCN
0001
S-2021
粮食吊浆粉
2021
粮食
吊浆粉
Q/QXCN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QXCN 0001S—2021
粮食吊浆粉
2021-10-05发布
2021-11-05实施
黔西厨娘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QXCN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厨娘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厨娘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熊齐荣、胡玉。
I
Q/QXCN 0001S-2021
粮食吊浆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粮食吊浆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粮食吊浆粉的生产、检验及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T 10458 荞麦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570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粮食吊浆粉
以高粱、玉米、荞麦、小麦、白糯米、黑糯米、小米等粮食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脱壳,浸泡,磨面,吊浆,烘干、包装而成的粉状带有不规则团块的粮食吊浆粉(如高粱吊浆粉、玉米吊浆粉、荞麦吊浆粉、小麦吊浆粉、白糯米吊浆粉、黑糯米吊浆粉、小米吊浆粉、高粱糯米吊浆粉、玉米糯米吊浆粉、荞麦糯米吊浆粉、小米糯米吊浆粉等)。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4.1.2 玉米
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
4.1.3 荞麦
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4.1.4 小麦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4.1.5 白糯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4.1.6 黑糯米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4.1.7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
4.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9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不同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白色的玻璃器皿内,闻其气味,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形态,检查有无杂质,熟制后品其滋味
滋味和气味
具有不同品种应有的正常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形 态
粉状带有不规则团块、干爽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4.5
GB 5009.3
灰分(干基),%
≤3.0
GB 5009.4
含砂量,%
≤0.02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
≤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干基)(以KOH计),mg/100g
≤80
GB/T 20570的附录A或GB/T 5510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0.95
GB 5009.123
黄曲霉毒素B1,μg/kg
≤10 (玉米粉≤20;小麦粉、高粱粉、荞麦粉≤5.0)
GB 5009.22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μg/kg
≤1000(仅限玉米粉、小麦粉)
GB/T 5009.111
赭曲霉毒素A, μg/kg
≤5.0
GB 5009.96
玉米赤霉烯酮,μg/kg
≤60(仅限玉米粉、小麦粉)
GB 5009.209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8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抽样方法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kg的产品每批次抽取5kg,样品混合均匀后,平均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净含量小于5kg的产品每批次抽取6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5kg),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必须经过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4.2~4.8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的来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b) 投产后,如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6.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包装封口严密,图案清晰完整。
6.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中避免剧烈撞击、防重压,防止日晒、雨淋。
6.4 贮存
在贮存过程中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并不得接近热源、有毒、有害的物品,
防止碰击、污染、曝晒、雨淋。产品应离地、离墙堆放,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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