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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L 0001 S-2021 油炸马铃薯片(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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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L 0001 S-2021 油炸马铃薯片丝 2021 油炸 马铃薯
Q/QL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QLL 0001S-2021 油炸马铃薯片(丝) 2021-08-01 实施 Q/QLL 0001S-2021 贵州千里绿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7-01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千里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千里绿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炳林。 油炸马铃薯片(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油炸马铃薯片(丝)产品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马铃薯为原料,植物油、辣椒面、食用盐等为辅料,经切片(或丝)、油炸、调味、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油炸马铃薯片(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2686 马铃薯片 DBS52/ 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3.1.1 马铃薯 形状完整,大小基本均匀,基本无虫蛀、腐烂、霉变、冻伤,发绿马铃薯不超过40%。 3.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1.4 辣椒面 应符合DBS52/ 011的规定。 3.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形 态 丝或片形较完整,可以有部分碎片。 取样品一份,去除包装,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视觉鉴别形态、杂质、色泽,用味觉品尝其滋味,用嗅觉嗅其气味。 色 泽 色泽基本均匀,无油炸过焦的颜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味和滋味,无焦苦味、哈喇味或其他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绿马铃薯片(丝),g/100g ≤14.0 QB/T 2686 杂色片(丝), g/100g ≤40.0 QB/T 2686 脂肪, g/100g ≤50.0 GB 5009.6 水分, g/100g ≤5.0 GB 5009.3 氯化钠a(以NaCl计)/ % ≤3.5 GB 5009.44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 ≤20.0 GB 5009.230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抗氧化剂(BHA、BHT),g/kg ≤0.2 GB 5009.32 注: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α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注:α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应同批投料,同一次加工、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袋样品,其中7袋作检验样品,另3袋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3.2~3.6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做到堆放整齐,先进先出。每一品种应有标识标记。常温下密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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