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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FT
0002
S-2021
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
2021
石斛
酱酒
配制
Q/DAY 0002S—2013
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8-30实施
2021-08-20发布
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
Q/QFT 0002S—2021
Q/QF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QFT 0002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礼、丁翎议、唐明亚、潘如君。
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52/04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叶(干叶)
DBS52/04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花(干制品)
T/RMJH 1 地理标志产品 仁怀酱香酒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
以蒸馏酒或仁怀酱香酒为酒基,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酒精,加入铁皮石斛叶、铁皮石斛花等其中的全部或部分,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配制酒。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蒸馏酒
应符合GB 2757相应标准的规定。
4.1.2 仁怀酱香酒
应符合T/RMJH 1相应标准的规定。
4.1.3 食用酒精
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
4.1.4 铁皮石斛叶
应符合 DBS52/042的规定。
4.1.5 铁皮石斛花
应符合 DBS52/045的规定。
4.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7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根据原料不同呈浅黄色至棕黄色,清亮透明,无外来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
GB/T 10345
香 气
酒香浓郁,幽雅舒适
口 味
酒体醇和,柔顺协调,回味怡长
风 格
具有(叶或花)配制酒的独特风格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α(20℃)/(%vol)
23~55
GB 5009.225
甲醇b /(g/L) ≤
0.6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 ≤
7.5
GB 5009.36
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
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照100%酒精度折算。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4.5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9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L。其中6瓶作检验样品,其余3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4.2~4.5及标签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6.1.3 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1.4 食品标签应标注“婴幼儿、孕妇及乳母不宜使用”等警示语。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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