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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MZB
0001
S-2021
苗春宝代用茶
2021
苗春宝代
用茶
Q/NMZB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NMZB 0001S—2021
苗春宝代用茶
2021―03―15发布 2021―03―15实施
贵州南苗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NMZB 0001S—202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南苗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南苗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韦红。
Q/NMZB 0001S—2021
苗春宝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苗春宝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资源食品人参和食、药两用物品覆盆子、黄精、枸杞子、酸枣、酸枣仁、益智仁、桑椹、茯苓、玉竹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经干燥、粉碎、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以常规泡茶方式饮用的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2012)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2012)17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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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食、药两用物品覆盆子、黄精、枸杞子、酸枣、酸枣仁、益智仁、桑椹、茯苓、玉竹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呈粉末状,较干爽。具有本品固有色泽。无霉变现象,无虫蛀
香气和滋味
冲泡前后均具有本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13.0
总灰分,g/100g
≤7.5
铅(以Pb计),mg/kg
≤1.8
敌敌畏,mg/kg
≤0.2
乐果,mg/kg
≤1.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CFU/g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大肠菌群,MPN/g
≤3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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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嗅其气味。随机抽取少许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冲泡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灰分的测定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敌敌畏、乐果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 沙门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 g样品(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和水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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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规定的全部要求。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注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堆放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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