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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NC
0002
S-2020
绿色食品
苦荞茶代用茶
2020
苦荞茶
用茶
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0-07-15实施
2020-06-15发布
绿色食品 苦荞茶(代用茶)
Q/QHNC 0002S—2020
Q/QHNC
贵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QHNC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作为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苦荞茶系列制品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由由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省生物技术(食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威宁县黔鹤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生物技术(食品加工)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唐健波、蔡琴、卢扬、刘辉、李俊、刘军林。
I
绿色食品 苦荞茶(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 苦荞茶(代用茶)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苦荞为原料,经筛选、脱皮、【粉碎、和面、造粒(用荞麦粉为原料的有此工序)】、筛选、炒制(提香)、分级、包装等工序而制成颗粒状或粉状的绿色食品 苦荞茶(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3200.1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NY/T 1295 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荞麦
苦荞应符合NY/T 894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黄褐、黄绿或黑褐色,色泽均匀。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香味。并随机取5g-10g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冲泡后观察其汤色,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汤 色
茶汤清亮,浅黄色或黄绿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苦荞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冲泡后具有正常气味和滋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黄酮(干基,以芦丁计),%
≥0.5
NY/T 1295
水分,%
≤15.0
GB 5009.3
总灰分,%
≤8.0
GB/T 8306
铅(以Pb计) ,mg/kg
≤1.9
GB 5009.12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5009.34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α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大肠菌群,MPN/g
≤3
GB 4789.3
注:α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六六六,mg/kg
≤0.2
GB 23200.113
滴滴涕,mg/kg
≤0.2
GB 23200.113
毒死蜱,mg/kg
≤2
GB 23200.113
乐果,mg/kg
≤0.01
GB/T 20769
敌敌畏,mg/kg
≤0.01
GB/T 5009.20
氰戊菊酯,mg/kg
≤0.1
GB 23200.113
三唑磷,mg/kg
≤0.01
GB 23200.113
克百威,mg/kg
≤0.05
GB 23200.112
三氯杀螨醇,mg/kg
≤0.2
GB 23200.113
乙酰甲胺磷,mg/kg
≤0.1
GB 23200.113
杀螟硫磷,mg/kg
≤0.5
GB 23200.113
3.6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和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和NY/T 393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 和NY/T 392的规定。
3.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3.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包或瓶)样品,其中7袋(包或瓶)作检验样品,另3袋(包或瓶)作备检样品。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标签、水分、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2~3.8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验。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应符合NY/T 658的规定。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5.3 运输
应符合NY/T 1056的规定。
5.4 贮存
应符合NY/T 1056的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