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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F
0001
S-2021
黔源丰牌清水盐笋
2021
黔源丰牌
清水
Q/QYF 0001S—2021
Q/QY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QYF 0001S—2021
黔源丰牌清水盐笋
2021―02―05发布 2021―03—05实施
贵州黔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黔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黔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慧、游长敏。
黔源丰牌清水盐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黔源丰牌清水盐笋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用竹笋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经选料、剥壳、水煮、包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黔源丰牌清水盐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商业无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竹笋
应新鲜、无虫蛀、无霉烂,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4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GB/T 10786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霉变,无虫蛀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
≥50.0
GB/T 10786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05
GB 5009.34
锡α(以Sn计),mg/kg
≤250
GB 5009.16
注:α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应符合GB 1886.7的规定。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9袋(瓶或罐)样品进行检验。其中6袋(瓶或罐)作检验样品,另3袋(瓶或罐)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检验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4.3.1.2 感官、固形物、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4.3.2 型式检验
4.3.2.1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文件3.2~3.7的全部要求。
4.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
5.3 运输
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
5.4 贮存
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