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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Z
0005
S-2022
苦荞配制酒
2022
配制
Q/HCS 0001S-2015
贵州威宁荞老者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2022-10-31实施
2022-10-24发布
苦荞配制酒
Q/QLZ 0005S-2022
Q/QLZ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160.10
CCS X 61
1
Q/QLZ 0005S-2022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威宁荞老者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由贵州威宁荞老者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 坤、谭 波。
1
苦荞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苦荞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蒸馏酒(苦荞酒、酱香白酒)为酒基,以苦荞麦(麸皮)、葛根、茯苓、黄精为辅料,经原料处理、配料、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制成,改变了原基酒风格的的饮料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458 荞麦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S52/ 05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黄精(干制品
DB52/T 1056 地理标志产品 黎平茯苓种植技术规程
DB52/T 1404 地理标志产品 榕江葛根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蒸馏酒(苦荞酒或酱香白酒)
应符合GB 2757和GB/T 26760的规定。
3.1.2 苦荞麦(麸皮)
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3.1.3 葛根
应符合DB52/T 1404的规定。
3.1.4 茯苓
应符合DB52/T 1056的规定。
3.1.5 黄精
应符合DBS52/ 053的规定。
3.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产品特有色泽
GB/T 10345
组织状态
液态,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 /(%vol)
42~53
GB 5009.225
甲醇/(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以HCN计)/(mg/L)
≤8.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注1: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l。
注2:甲醇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按GB/T 10346第3.2条的规定执行。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氰化物、净含量、标签。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3.3~3.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原辅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监督管理及执法机构提出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又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时,可对该批
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757和 GB 7718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标志。
5.2 包装、运输、贮存
按GB/T 1034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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