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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X
0001
S-2022
山苍子饮品
2022
山苍子
饮品
DB52/T ××××—2007
贵州黔中香绿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2-01-10实施
2022-01-01发布
山苍子饮品
Q/QZX 0001S-2022
Q/QZX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QZX 0001S-202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黔中香绿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安顺学院、贵州黔中香绿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松、黄易安、孙月化、周丹彤、刘青青、刘发明
Ⅰ
山苍子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苍子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和山苍子精油(或纯露)为原料,经调配等工序生产的山苍子饮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1886.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苍子油
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山苍子油
应符合GB 1886.35 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检验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L) ≤
0.20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按GB 29921规定执行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4789.21执行
——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另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要求中3.2-3.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运输过程中防止曝晒、雨淋。
5.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