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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NS
0001
S-2021
刺梨复合营养液饮料
2021
刺梨
复合
营养液
饮料
Q/QNS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QNS 0001S-2021
刺梨复合营养液(饮料)
2021 -09-18发布
2021- 10-18实施
贵州千年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QNS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千年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千年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春、尚杰、柯刚。
I
Q/QNS 0001S-2021
刺梨复合营养液(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刺梨复合营养液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刺梨鲜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生姜、黄精、人参(人工种植)、大枣、枸杞、蒲公英等食药两用原料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分选、清洗、隔离空气压榨、过滤、超声波杀菌、灌装、后杀菌、包装而成的刺梨复合营养液(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T 5009.171 保健食品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原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刺梨
应用新鲜果实、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污物、无病虫及霉烂。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的规定。
3.1.2 生姜
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
3.1.3 人参(人工种植)
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
3.1.4 黄精、大枣、蒲公英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
3.1.5 枸杞
应符合GB 18672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性 状
液态,清澈或浑浊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适口,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1.0
GB/T 12143
pH值
3.0-6.0
GB 5009.237
总酸(以柠檬酸计)/(%)
≤0.6
GB 12456
维生素C/ (mg/100mL)
≥1200
GB 5009.86
铅(以Pb计)/(mg/L)
≤0.045
GB 5009.12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U/mL)
≥5000
GB/T 5009.171
3.4 微生物限量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mL)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GB 4789.10中的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取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不少于9个独立包装),6个作检验样品,3个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可溶性固形物、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的来源、等级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b) 投产后,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应清洁、无异味,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的物品混装运输。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清洁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离墙面、地面的距离应大于15cm,按品种分别存放,堆码高度以能抗挤压和提取方便为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