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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FX 0002 S-2020 腌腊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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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FX 0002 S-2020 腌腊鱼 2020 腊鱼
Q/QFX 0002S—2020 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5-10实施 2020-04-30发布 腌腊鱼 Q/QFX 0002S—2020 Q/QFX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端方、周超超、张成英、周兴华。 本标准代替Q/QFX 0002S—2017《腌腊鱼》。 本标准与Q/QFX 0002S—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技术要求; ——取消了保质期。 腌腊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腊鱼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腌腊鱼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腌腊鱼 以鲜或冻淡水鱼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白酒、白砂糖、香辛料等其他辅料,经腌制、烘烤和(或)熏烤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鲜或冻淡水鱼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3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4 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4.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6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 的规定。 4.1.7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8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色泽均匀、有光泽 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产品熟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 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50 GB 5009.3 盐分(以NaCl计)/(g/100g) ≤15 GB 5009.44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甲基汞 (以Hg计) a /(㎎/㎏) ≤0.5 GB 5009.17 无机砷(以As计) b /(mg/kg) ≤0.1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 ≤2.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 /(μg/kg) ≤3.0 GB 5009.26 苯并(a)芘/(μg/kg) ≤5.0 GB 5009.27 a 测甲基汞时,可先测定其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甲基汞。 b 测无机砷时,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无机砷。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其他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盐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7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注明食用方法。 6.1.3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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