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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ZJY
0002
S-2020
盘州参草甘露代用茶
2020
盘州参草
甘露
用茶
Q/PZ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PZJY 0002S-2020
盘州参草甘露(代用茶)
2020 -07-15发布
2020- 08-15实施
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PZJY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
本标准由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盈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仕奎、李少杰、尚杰、谭贵生、王磊、侯孟朴。
I
Q/PZJY 0002S-2020
盘州参草甘露(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盘州参草甘露(代用茶)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以脱水姜片分选后,切成块(片、丝)、添加大枣、枸杞、玖瑰花(重瓣红玫瑰)、苿莉花、桂花、菊花、荷叶,拼配包装,蜂蜜、红糖、黑糖、冰糖分别包装,最后组合包装加工而成的盘州参草甘露(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QB/T 4561 红糖
QB/T 4567 黑糖
QB/T 1173 单晶冰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姜片
应符合NY/T 1073的规定。
3.1.2 大枣、枸杞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
3.1.3 茉莉花、桂花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1.3 玖瑰花(重瓣红玫瑰)
应符合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的规定。
3.1.4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5 红糖
应符合QB/T 4561的规定。
3.1.6 冰糖
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
3.1.7 黑糖
应符合QB/T 4567黑糖的规定。
3.1.8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添加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嗅其香味。并随机取5g-10g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冲泡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冲泡后具有正常气味和滋味
形 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形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3.0
GB 5009.3
总灰分,%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1.8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5009.34
敌敌畏,mg/kg
≤0.2
GB/T 5009.20
乐果,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大肠菌群,MPN/g
≤3
GB 4789.3
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其他要求
3.6.1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2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取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包)样品,其中7袋(包)作检验样品,另3袋(包)作备检样品。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必须经过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的来源、等级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b) 投产后,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爽、清洁、卫生。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防鼠、防火,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贮,堆放在一楼库房应离地20c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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