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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 0003 S-2020 茶酱酒(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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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 0003 S-2020 茶酱酒配制酒 2020 茶酱酒 配制
Q/MH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MH 0003S—2020 茶 酱 酒 (配制酒) 2020―09―30发布 2020―09―30实施 贵 州 湄 河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发布 Q/MH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湄河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湄河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德兴。 Q/MH 0003S—2020 茶 酱 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酱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态法酿造的酱香型白酒和茶香型白酒按一定比例勾兑而成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193 茶叶中茶氨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S52/ 02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茶香型白酒 3 产品分等 按产品内在质量可分为优级品和一级品两个等级。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和GB/T 26760的规定。 4.1.2 茶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和DBS52/ 022的规定。 Q/MH 0003S—2020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酱香浓郁,余味略有茶香,清雅舒适,纯正 口味 醇和爽净,诸味协调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4.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 40~55 总酸(以乙酸计),g/L 优级;≥1.4 , 一级:≥1.2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优级;≥2.0, 一级:≥1.8 茶氨酸,mg/500mL 优级;≥8, 一级:≥3 酸酯总量,mmol/L ≥20 固形物,g/L ≤0.50 铅(Pb),mg/kg ≤0.2 甲 醇,g/L ≤0.6 氰化物(以HCN计),mg/L ≤7.5 注:1.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 %酒精度折算; 2.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 %Vol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进行。 Q/MH 0003S—2020 5.2 理化卫生检验 5.2.1 酒精度的测定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总酸、总酯的测定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茶氨酸的测定按GB/T 23193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酸酯总量的测定按DBS52/ 02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甲醇的测定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进行。 5.2.7 氰化物的测定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应以每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其中2瓶作检验样品,另2瓶作备检样品。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 6.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4的全部要求。 6.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两种原料酒的配制比例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 Q/MH 0003S—2020 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的规定,并醒目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进行灌装。瓶口封闭应严密。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7.4 贮存 产品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禁火种。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其间距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存放。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宜超过6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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