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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 0001 S-2021 绿源血豆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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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 0001 S-2021 绿源血豆腐 2021 绿源血 豆腐
Q/××× ××××—×××× 贵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6-20实施 2021-06-15发布 绿 源 血 豆 腐 Q/LY 0001S—2021 Q/L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LY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胥建霞、袁余勇、谢义良。 本文件代替Q/LY 0001S—2018《血豆腐》。 I 绿源血豆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源血豆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即食血豆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源血豆腐 以豆腐为主要原料,添加肥猪肉、猪血、生抽、花椒、食用盐等辅料,经搅碎混匀、成型、烘干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的血豆腐。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豆腐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 4.1.2 肥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3 猪血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取自经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血液,采集过程应保证清洁无污染。宰杀家畜的刀具在每次使用后,应使用烧开烫水消毒。猪血液需要存储或运输加工时,应降温至0℃-10℃范围,从血液采集到生产加工过程实施烘干处理的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4.1.4 生抽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4.1.5 花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6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表面呈褐色,切面主体呈浅红色 将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嗅其气味 组织形态 块型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霉变、无焦糊 气 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 ≤ 0.4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 0.8 GB 5009.12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 5009.11 苯并(а)芘 /(μg/kg) ≤ 5.0 GB 5009.27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 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6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 kg),其中4个独立包装用作检验样品,其余2个独立包装留样备用。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过氧化值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7的全部要求及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6.4.1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6.4.2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并且在库房中存放应先进先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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