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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K 0001 S-2021 调味折耳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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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K 0001 S-2021 调味折耳根 2021 调味 耳根
Q/LK 0001S-2021 Q/LK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K 0001S-2021 调味折耳根 2021—10—08发布 2021—10—12实施 贵州林卡香辣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林卡香辣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林卡香辣制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潆元,张颖,许锡娟,林凡,周平。 调味折耳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折耳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折耳根为原料,以辣椒、花椒、食盐、食用植物油等为辅料,经清洗、切段、油炸、冷却、拌料等工序制成的调味折耳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5009.106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 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折耳根应新鲜、洁净、无虫蛀、无霉烂。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食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辣椒应符合DBS52/013的规定。花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现本品应有的色泽 状态 呈节、段状 口感 呈本品固有的滋味、咸度适中、无异味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 表2理化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10.0 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 25 铅(以Pb计),mg/kg ≤0.95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0.2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甲胺磷,mg/kg ≤0.05 敌敌畏,mg/kg ≤0.2 杀螟硫磷,mg/kg ≤0.5 氯菊酯,mg/kg ≤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25g)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CB 5009. 22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酸价的测定按GB 5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氯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0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8二氧化硫的测定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测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每日每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包(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其中7包作检验样品,另3包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木板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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