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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G 0001 S-2022 康长果酒(果蔬蒸馏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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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G 0001 S-2022 康长果酒果蔬蒸馏酒 2022 果酒 蒸馏
Q/DAY 0002S—2013 贵州康长果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2-01-20实施 2022-01-18发布 康长果酒(果蔬蒸馏酒) Q/KCG 0001S—2022 Q/KCG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 KCG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康长果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康长果酒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昌彪、吴发杨。 康长果酒(果蔬蒸馏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康长果酒(果蔬蒸馏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康长果酒业有限公司康长果酒(果蔬蒸馏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康长果酒(果蔬蒸馏酒) 以水果、蔬菜(如:李子、梨子、花红果、红薯、苹果、桃子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食用冰糖或白砂糖等其他辅料,经发酵、蒸馏、勾调而成的其他蒸馏酒。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水果、蔬菜 应洁净、无腐烂,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4.1.2 食用冰糖 、白砂糖 应符GB 13104 的规定。白砂糖还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相应产品的色泽,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GB/T 10345 香 气 具有相应水果和(或)蔬菜香,舒适 口 味 柔和爽净,诸味协调 风 格 具有相应产品明显的风格 a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vol) 20~53 GB 5009.225 甲醇b/ (g/L) ≤2.0 GB 5009.266 氰化物(以HCN计)b /(mg/L) ≤ 7.0 GB 5009.36 铅(以Pb计)/( mg/kg) ≤ 0.5 GB 5009.12 展青霉素c/( μg/kg) 青展 青 霉 素 ( μ g / L ) 霉 素 ( μ g / L ) ≤ 50 GB 5009.185 表2(续)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vol; b 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 %酒精度折算; c 仅限于以苹果为原料制成的产品。 4.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 GB 895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4瓶作检验样品,其余2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4.2~4.7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6.1.3 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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