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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JY
0003
S-2021
贡莲古酱配制酒
2021
贡莲古酱
配制
Q/HCS 0001S-2015
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1-25实施
2021-11-16发布
贡莲古酱(配制酒)
Q/MZJY 0003S-2021
Q/MZ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160.20
CCS X 51
1
Q/MZJY 0003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由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顺勇。
I
贡莲古酱(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贡莲古酱(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第3.1条定义产品的生产、贸易和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739 地理标志产品 建莲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GB/T 27588 露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GB 2757、GB/T 2758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贡莲古酱
以53%vol酱香型白酒为酒基,加入植物莲子辅料,经调配、静置、过滤、陈酿、包装等工艺生产,改变了原基酒风格的的饮料酒。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53%vol酱香型白酒
应符合GB 2757、GB/T 26760的规定。
4.1.2 莲子
莲子应符合GB/T 22739和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的规定。
4.1.3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GB/T 10345
外观
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香气
具有相应的酒香和植物香,诸香协调
滋味
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α(20℃)/(%vol)
53
GB 5009.225
甲醇b/(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HCN计)/(mg/L)
≤7.0
GB 5009.36
铅(以Pb计)/( mg/kg )
≤0.1
GB 5009.12
注:α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vol)。
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4.4 食品添加剂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从每批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200瓶的样品,按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净含量≥500mL,抽6
瓶;净含量<500mL,抽取 8 瓶。1/2瓶做感官、理化指标检验,1/2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4.2~4.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1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样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处;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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