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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JY 0001 S-2020 蓝莓果酒(发酵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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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JY 0001 S-2020 蓝莓果酒发酵酒 2020 蓝莓 果酒 发酵
Q/MLJY 0001S-2020 Q/MLJY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LJY 0001S-2020 蓝莓果酒(发酵酒) 2020—06—05发布 2020—07—05实施 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由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兴强。 蓝莓果酒(发酵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酒(发酵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蓝莓果(蓝莓汁)为主要原料,添加白沙糖,酵母,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果胶酶),经预处理、酵母发酵、过滤、陈酿、灌装、包装等工艺酿造而成的蓝莓果酒(发酵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 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蓝莓果实 应新鲜、成熟适度、果形完好,无病害及霉烂,不使用任何药物保鲜的果实。 3.1.2 焦亚硫酸钾 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 3.1.3 酵母 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 3.1.4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5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应符合GB 25594的规定。 3.1.6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 3.1.7 其它辅料 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及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清亮,有光泽,允许瓶底有少量自然沉降物 GB/T 15038 滋 味 醇厚,鲜甜爽口,无异味 气 味 醇香,具有蓝莓独特的香气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体积百分数) ≥7.0 GB/T 15038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干刺梨酒 ≤4.0 GB/T 15038 半干刺梨酒 4.1~12.0 半甜刺梨酒 12.1~45.0 甜刺梨酒 ≥45.1 总酸(以乙酸计)/(g/L) ≤10.0 GB/T 15038 干浸出物/(g/L) ≥12.0 GB/T 15038 维生素C/(mg/L) ≥100 GB 5009.86 铁(以Fe计)/(mg/L) ≤8.0 GB/T 15038 铅(以Pb计)/(mg/kg) ≤0.18 GB 5009.12 总二氧化硫(以SO2计)/(g/L) ≤0.25 GB 5009.34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2.0%vol。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 验 方 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测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配方、同工艺、同一包装线一次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12瓶。其中8瓶做出厂检验,另4瓶封存备查。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4.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总酸、总二氧化硫、净含量。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和GB 2758 第四章的规定。并标注含糖量。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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