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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AZY
0003
S-2020
赤松茸油
2020
赤松
××/T ××××—××××
Q/PAZY
普安县周易农产品精加工厂 发布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020-12-07实施
2020-11-07发布
赤松茸油
Q/PAZY 0003S-2020
1
Q/PAZY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起草。
本标准由普安县周易农产品精加工厂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普安县周易农产品精加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恒美。
赤松茸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赤松茸油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油、赤松茸为原料,食盐为辅料加工制成的赤松茸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36 菜籽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规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赤松茸油
指采用赤松茸为原料,经植物油炸制,按一定的工艺配方,用植物油油制等工艺制成的具有赤松茸特有香味的食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菜籽油应符合GB 1536的规定,赤松茸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食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油呈深棕色,菌丝无焦黑现象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气 味
具有赤松茸固有的香味,清香鲜美,无哈喇及其他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允许油中有少量沉淀
组织形态
呈固、液两相混合体,产品中鸡土从菌呈块、条状
口 感
咀嚼时口感细嫩,无枯干感
4.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0
GB 5009.3
盐分,%
≤4
GB 5009.44
固型物,%
≥20
GB/T 10786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
GB 5009.227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9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μg/kg
≤10.0
GB 5009.22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测。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瓶样品,其中7瓶作检验样品,另3瓶做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4.2~4.6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判为出厂合格。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4.2 型式检验的所有项目都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4.3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所检项目若发现不合格项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卫生规定的包装容器盛装。封口应严密。外包装应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洁净。仓库内应保持洁净、通风、干燥和低湿。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混运、混贮。产品应向上放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不得接近热源、有毒、有害的物品,
防止碰击、污染、曝晒、雨淋。产品堆放距地面、墙壁不得少于20cm,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常温保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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