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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JY
0012
S-2021
健衡酒配制酒
2021
健衡酒
配制
Q/MZ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MZJY 0012S—2021
健 衡 酒
(配制酒)
2021―10―25发布 2021―10―25实施
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发布
Q/MZJY 0012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顺勇,刘瑜彬。
Q/MZJY 0012S—2021
健 衡 酒
(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健衡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酱香型白酒为基酒,以低聚果糖和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梨果仙人掌(米邦塔品种)、雪莲培养物及食药两用物品黄精、百合、益智仁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浸提、过滤、勾兑、澄清、灌装、包装等工序制作而成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原卫生部(2010)第9号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
源食品的公告
Q/MZJY 0012S—2021
原卫生部(2012)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原卫生部(2012)第19号 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和GB/T 26760的规定。
3.1.2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3 食药两用物品黄精、百合、益智仁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1.4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原卫生部[2010]第9号文的规定。
3.1.5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第17号文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1.6 梨果仙人掌(米邦塔品种)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第19号文的规定。
3.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产品特有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组织状态
液态,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0C),% Vol
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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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续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甲 醇,g/L
≤0.6
铅(以Pb计),mg/kg
≤0.2
氰化物(以HCN计),mg/L
≤7.5
注:1.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 %酒精度折算;
2.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2.0 %Vol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甲醇的测定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其中2瓶作检验样品,另2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Q/MZJY 0012S—2021
5.3.1.1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为出厂检验项目。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3.2~3.4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
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的规定,并醒目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饮用”等警示语。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进行灌装。瓶口封闭应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
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质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避免强烈震荡、曝晒、雨淋及受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撞击及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避免露天堆放、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质同库储存。产品离地离墙的间距不得少于2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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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宜超过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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