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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JY
0003
S-2020
大康小养配制酒
2020
大康小养
配制
Q/MZ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MZJY 0003S—2020
大康小养配制酒
2020―07―20发布 2020―07―20实施
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发布
Q/MZJY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丽亚。
Q/MZJY 0003S—2020
大康小养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康小养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基酒,以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和食、药两用物品丁香、玉竹、山药、茯苓、薏苡仁、大枣、橘皮、干姜、肉桂、益智仁、覆盆子、黄精、枸杞子、桑椹、牡蛎、葛根及韭菜、菠菜为泡酒料,经浸泡、贮存、澄清、封装等工序制作而成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第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2012)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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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2012)第17号文的规定。
3.1.3 丁香、玉竹、山药、茯苓、薏苡仁、大枣、橘皮、干姜、肉桂、益智仁、覆盆子、黄精、枸杞子、桑椹、牡蛎、葛根等食、药两用原料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第51号文的规定。
3.1.4 韭菜、菠菜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品固有色泽
香 气
呈本品固有香气
口 感
酒味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组织状态
清亮透明液体,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少许沉淀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酒精度,% Vol
30~53
甲 醇,g/L
≤0.6
铅(以Pb计),mg/kg
≤0.2
氰化物(以HCN计),mg/L
≤7.5
注:1.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2.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2.0 %Vol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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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甲醇的测定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样品,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另3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为出厂检验项目。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3.2~3.4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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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醒目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进行灌装。瓶口封闭应严密。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6.4 贮存
产品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禁火种。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离地离墙的间距不得少于20 cm。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宜超过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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