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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WJY 0001 S-2021 空心李发酵果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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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WJY 0001 S-2021 空心李发酵果酒 2021 空心 发酵 果酒
Q/DAY 0002S—2013 贵州蛮王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2-05实施 2021-11-30发布 空心李发酵果酒 Q/MWJY 0001S—2021 Q/MW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 MWJY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蛮王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蛮王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虹、何志勇、何亿、谢小林、刘国华、唐军。 空心李发酵果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空心李发酵果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蛮王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空心李发酵果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空心李发酵果酒 以新鲜空心李、饮用水、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三氯蔗糖)等辅料,经发酵、陈酿、过滤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发酵果酒。 3.2 空心李 空心李为李子中的一种,因李子成熟后果核与果肉分离而得名。具有果肉脆嫩,清香浓甜的特点。 4 技术要求 4.1原辅料 4.1.1 空心李应新鲜良好,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洞和烂果。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3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4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 4.1.5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 4.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本品固有的色泽 GB/T 15038 香气与滋味 具有舒适、协调的果香味,酒体完整,爽口 组织形态 较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久置后有少许沉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a/(% vol) 7.0~18.0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 g/L) ≤150 GB/T 15038 挥发酸(以乙酸计)/(g/ L) ≤2.0 GB/T 15038 干浸出物 /( mg/L) ≥10 GB/T 15038 二氧化硫残留量 /(g/L) ≤0.25 GB 5009.34 铅 /( mg/kg) ≤0.18 GB 5009.12 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1.0﹪vol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4.5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和GB12696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样品,其中5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挥发酸、二氧化硫残留量、干浸出物。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4.2~4.5及标签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6.1.3 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6.2.1 包装 本产品采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 6.2.2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的物品混装运输。 6.2.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清洁场所。贮存中应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离墙面、地面的距离应大于15cm,按品种分别存放,堆码高度以能抗挤压和提取方便为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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