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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XR
0001
S-2020
念乡人糍粑
2020
乡人
糍粑
Q/NXR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念乡人糍粑
2020-11-12发布
2020-11-15实施
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NXR 0001S—2020
Q/NXR 0001S-2020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红平、黄守旺、黄喆、莫志林、方恩长、李昌安。
5
念乡人糍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念乡人糍粑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的念乡人糍粑的生产、检验及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4778 抹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念乡人糍粑
以糯性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小米、高梁、黑糯米、玉米、抹茶和少许植物油等辅料,经清洗、浸泡、熟化后,挤压、成型、冷却包装的非即食粮食加工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4.1.2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 的规定。
4.1.3 高梁
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
4.1.4 黑糯米
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
4.1.5 玉米
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
4.1.6 抹茶
应符合 GB/T 34778 的规定。
4.1.7 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
4.1.8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9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颜色,色泽一致
将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外观、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熟制后品其滋味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外 观
块形完整;外观细致、紧实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50
GB 5009.3
酸度/(mL/10g)a
≤ 2.0
GB 5009.239
铅(以Pb计)/(mg/kg)
≤ 0.2
GB 5009.12
a 以10g样品所消耗的 0.1mol/L 氢氧化钠毫升数计,单位为毫升每10克。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g)
5
1
100
900
GB 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8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5.2 抽样
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8个包装(袋),总量不少于900g,分为2份,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酸度。
5.4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8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5.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
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6.2 标签、标志
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
6.2.2 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