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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YJY
0002
S-2022
猕源配制酒
2022
配制
Q/DAY 0002S—2013
贵州省猕源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2-05-10实施
2022-05-05发布
猕源配制酒
Q/MYJY 0002S—2022
Q/MY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 MYJY 0002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省猕源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猕源酒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筑、陈德琴、吴光祥。
猕源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猕源配制酒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蒸馏白酒和(或)水果蒸馏酒为酒基,加入枸杞子、红枣、人参(人工种植)、苹果、蓝莓、杨梅、甘蔗、菠萝、葡萄、樱桃、猕猴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辅料,经浸泡、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猕源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8672 枸杞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蒸馏白酒、水果蒸馏酒
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
3.1.2 红枣、枸杞子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名单。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3 人参(人工种植)
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部位:根及根茎。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
3.1.4 苹果、蓝莓、杨梅、甘蔗、菠萝、葡萄、樱桃、猕猴桃
应洁净、无腐烂,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3.1.6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无外来悬浮物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
GB/T 15038
香 气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香气
滋 味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风 格
具有该类产品的典型风格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vol)
12~67
GB 5009.225
甲醇b/ (g/L)
≤2.0
GB 5009.266
表2(续)
氰化物(以HCN计)b /(mg/L)
≤ 7.0
GB 5009.36
铅(以Pb计)/( mg/kg)
≤ 0.2
GB 5009.12
展青霉素c/( μg/kg)
≤ 50
GB 5009.185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
b 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 %酒精度折算;
c 仅限配料表中含有苹果的产品。
3.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3.5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 GB 895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
4.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4.3.2.1 本标准3.2~3.6为型式检验项目。
4.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5.1.3 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5.2 包装、运输和贮存
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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