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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SW 0001 S-2020 砂仁桔梗压片糖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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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SW 0001 S-2020 砂仁桔梗压片糖果 2020 砂仁 桔梗 压片 糖果
Q/JRSW 0001S-2020 Q/JRSW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RSW 0001S-2020 砂仁桔梗压片糖果 2020-04-26发布   2020-05-26实施 贵州济仁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济仁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济仁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昶、丁应方。 砂仁桔梗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砂仁桔梗压片糖果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砂仁、桔梗、莱菔子、姜、火麻仁、 白芷、甘草、 芡实、 莲子、 茯苓等为原辅料,以木糖醇、硬脂酸镁为食品添加剂,经配料、粉碎、干燥、混合、制粒、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砂仁桔梗压片糖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砂仁、桔梗、莱菔子、姜、火麻仁、 白芷、甘草、 芡实、 莲子、 茯苓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 应符合GB 1886.91的规定。 3.1.4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 3.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组织状态 块形完整,大小一致,无缺角裂缝,表明光滑无明显变形。 滋味及气味 呈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微甜,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8.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48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1 GB 5009.34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第二法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定型包装产品12份,8份作检样,另4份作留样备检。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本公司检验部门出厂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标志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3.2-3.6的全部内容。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设备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其余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备检样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爽。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受尖硬物品碰撞或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包装箱应离墙离地2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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