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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
0002
S-2021
糯米粉
2021
糯米
Q/JL 0002S—2021
贵 阳 金 粒 食 品 厂 发布
2021-08-15实施
2021-08-10发布
糯 米 粉
Q/JL 0002S—2021
Q/ J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阳金粒食品厂提出、批准。
本文件由贵阳金粒食品厂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春萍、王祖高。
糯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糯米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阳金粒食品厂糯米粉的生产、检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糯米粉
以糯米为原料,经浸泡、水磨、压滤、烘干、筛分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磨糯米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糯米应符合GB/T 1354 的要求。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白色
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状 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
气 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4.5
GB 5009.3
细度(80目通过率)/(g/100g) ≥
98.0
GB/T 22427.5
灰分(干基)/(g/100g) ≤
1.0
GB 5009.4
含砂量 /(g/100g) ≤
0.03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 /(g/kg) ≤
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以KOH计)/(mg/100g) ≤
80
GB/T 5510
铅(以Pb计) /(mg/kg) ≤
0.18
GB 5009.12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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