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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 0002 S-2021 糯米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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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 0002 S-2021 糯米粉 2021 糯米
Q/JL 0002S—2021 贵 阳 金 粒 食 品 厂 发布 2021-08-15实施 2021-08-10发布 糯 米 粉 Q/JL 0002S—2021 Q/ J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阳金粒食品厂提出、批准。 本文件由贵阳金粒食品厂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春萍、王祖高。 糯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糯米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阳金粒食品厂糯米粉的生产、检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糯米粉 以糯米为原料,经浸泡、水磨、压滤、烘干、筛分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磨糯米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糯米应符合GB/T 1354 的要求。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白色 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状 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霉变 气 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4.5 GB 5009.3 细度(80目通过率)/(g/100g) ≥ 98.0 GB/T 22427.5 灰分(干基)/(g/100g) ≤ 1.0 GB 5009.4 含砂量 /(g/100g) ≤ 0.03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 /(g/kg) ≤ 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以KOH计)/(mg/100g) ≤ 80 GB/T 5510 铅(以Pb计) /(mg/kg) ≤ 0.18 GB 5009.12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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