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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
0004
S-2021
羊蝎子
2021
Q/JC 0004S-2021
贵州晶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9-10实施
2021-08-10发布
羊蝎子
Q/JC 0004S-2021
Q/JC 03-2004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4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晶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晶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佳钧、杨涎。
羊蝎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羊蝎子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以羊脊骨为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葱、姜、香辛料等辅料,经配料、煮制、包装、高温灭菌等工艺制成的羊蝎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54 蔬菜名称(一)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52/T 1228 地理标志产品 桐梓方竹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羊脊骨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葱
应符合GB/T 8854的规定。
3.1.3 姜
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
3.1.4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5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6 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7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额白色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杂质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固有形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食盐α(以NaCl计),g/100g
≤8.0
GB 5009.4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0.9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3.0
GB 5009.26
注:α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检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9包,6包作检验用,3包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商业无菌。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3.2~3.7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项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加倍抽取同批次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
5.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5.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贮存条件下存放,保质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