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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
0002
S-2022
蕨根粉丝条
2022
粉丝
Q/JLS02-2005
Q/JS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S 0002S—2022
蕨根粉丝(条)
2022―06―25发布 2022―06―25实施
贵 州 久 圣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布
II
Q/JS 0002S—2022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久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久圣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力,杨乐。
I
蕨根粉丝(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蕨根粉丝(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蕨根淀粉、玉米淀粉和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和浆、熟制成形、晾晒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蕨根粉丝(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产品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3.1.2 蕨根淀粉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呈现本品应有的颜色,表面有光泽,微透明
组织形态
呈条状或扁条状,粗细、厚薄基本均匀,无并条
手感
较柔韧,有弹性
口感
复水后柔软、滑爽、有韧性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g/100g
≤15.0
淀粉 ,g/100g
≥55.0
铅(以Pb计), mg/kg
≤0.45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色泽、形态、杂质的检验应在自然光线下进行。对口感的检验应在沸水中煮10至15分钟后品尝,或者用冷水浸泡3至5小时后品尝。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淀粉的测定按GB 5009.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样品,其中500g作检验样品,另500g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能出厂。
5.3.1.2 感官要求、包装净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3.2~3.5的全部要求。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易污染、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存放,其间距不得少于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同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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