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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 0001 S-2013 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 饮用山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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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 0001 S-2013 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 饮用山泉水 2013 凌海 饮品 有限公司 饮用 山泉水
Q/LRS 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RS 0001S—2013 饮用山泉水 2013 - 08 - 30发布 2013 - 09 - 29实施 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发布 Q/LRS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加强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瓶(桶)装饮用山泉水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铁民、张显昌。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于2013年7月29日起发布。 5 Q/LRS 0001S—2013 饮用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饮用山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山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不添加任何物质,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 4.1  水源要求 4.1.1  水源地勘查评价、水源防护、水源地的监测 按GB/T13727执行。 4.1.2  水源水质要求: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  水源保护 水源地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防护栏杆。 4.2  水质要求 4.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3 臭和味 具有山泉水特征性口味,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但不得含其他异物 4.2.2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 目 指 标 锶/(mg/L) ≥ 0.20 偏硅酸/(mg/L) ≥ 25.0 4.2.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mg/L) ≤ 2.0 铅(以Pb计)/(mg/L) ≤ 0.01 总砷(以As计)/(mg/L) ≤ 0.05 镉(以Cd计)/(mg/L) ≤ 0.01 铜(以Cu计)/(mg/L) ≤ 1.0 溴酸盐/(mg/L) ≤ 0.01 表1(续) 项 目 指 标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总α放射性 (Bq/L) ≤ 0.1 总β放射性(Bq/L) ≤ 1 4.2.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3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5  生产工艺要求 5.1  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允许曝气、倾析、过滤。 5.2  禁止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5.3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04和GB 16330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界限指标 锶、偏硅酸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3  理化指标 6.3.1  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镉、铜、溴酸盐、挥发性酚 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3.2  余氯、三氯甲烷、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5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 瓶装水18瓶(净含量小于3L);桶(袋)装水6桶(净含量大于等于3L)。将其中的6瓶或一桶(袋)用于感官、理化检验;4瓶或1桶(袋)用于微生物、净含量检验;其余的样品封存留样备用。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7.3.2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丰水期、枯水期至少检验一次,或当下列情况之一进行检验: ——产品定型生产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水质量有较大波动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按4.2.4规定进行检验与判定,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8.1.2  包装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由100mm以上的垫板。 8.4.3  在0℃ 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8.5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桶装水保质期3个月;瓶装水保质期12个月。 Q/LRS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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