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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
0001
S-2013
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
饮用山泉水
2013
凌海
饮品
有限公司
饮用
山泉水
Q/LRS
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RS 0001S—2013
饮用山泉水
2013 - 08 - 30发布
2013 - 09 - 29实施
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发布
Q/LRS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加强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瓶(桶)装饮用山泉水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凌海荣盛饮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铁民、张显昌。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于2013年7月29日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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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 0001S—2013
饮用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饮用山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山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不添加任何物质,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
4.1 水源要求
4.1.1 水源地勘查评价、水源防护、水源地的监测
按GB/T13727执行。
4.1.2 水源水质要求: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 水源保护
水源地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防护栏杆。
4.2 水质要求
4.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3
臭和味
具有山泉水特征性口味,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但不得含其他异物
4.2.2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 目
指 标
锶/(mg/L) ≥
0.20
偏硅酸/(mg/L) ≥
25.0
4.2.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mg/L) ≤
2.0
铅(以Pb计)/(mg/L) ≤
0.01
总砷(以As计)/(mg/L) ≤
0.05
镉(以Cd计)/(mg/L) ≤
0.01
铜(以Cu计)/(mg/L) ≤
1.0
溴酸盐/(mg/L) ≤
0.01
表1(续)
项 目
指 标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总α放射性 (Bq/L) ≤
0.1
总β放射性(Bq/L) ≤
1
4.2.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3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5 生产工艺要求
5.1 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允许曝气、倾析、过滤。
5.2 禁止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5.3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04和GB 16330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界限指标
锶、偏硅酸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3 理化指标
6.3.1 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镉、铜、溴酸盐、挥发性酚
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3.2 余氯、三氯甲烷、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5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
瓶装水18瓶(净含量小于3L);桶(袋)装水6桶(净含量大于等于3L)。将其中的6瓶或一桶(袋)用于感官、理化检验;4瓶或1桶(袋)用于微生物、净含量检验;其余的样品封存留样备用。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7.3.2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丰水期、枯水期至少检验一次,或当下列情况之一进行检验:
——产品定型生产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水质量有较大波动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按4.2.4规定进行检验与判定,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8.1.2 包装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由100mm以上的垫板。
8.4.3 在0℃ 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8.5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桶装水保质期3个月;瓶装水保质期12个月。
Q/LRS 0001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