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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ASW 0006 S-2021 植物蛋白(奶)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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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ASW 0006 S-2021 植物蛋白奶饮料 2021 植物蛋白 饮料
Q/HCS 0001S-2015 贵州立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1-25实施 2021-11-15发布 植物蛋白(奶)饮料 Vegetable protein (milk) beverage Q/LASW 0006S-2021 Q/LASW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160.20 CCS X 51 1 Q/LASW 0006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立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由贵州立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汤莲红、方勇、顾远波 I 植物蛋白(奶)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植物蛋白(奶)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 规则、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的的发酵植物蛋白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0885 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3112 中国好粮油 杂粮 NY/T 605 焙炒咖啡 NY/T 844 绿色食品 温带水果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 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植物蛋白(奶)饮料 vegetable protein(milk)beverage 分别以水、谷物(燕麦)、坚果(核桃、腰果、杏仁、巴旦木、榛子、松子、开心果、夏威夷果、奇亚籽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与水果(百香果、石榴、蓝莓、草莓、樱桃、蔓越莓、苹果、葡萄、树莓、木瓜、西瓜、芒果、椰子、猕猴桃、黄桃、水蜜桃、柠檬、橙等)或咖啡豆、抹茶(绿茶)、乌龙茶、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等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破碎并压榨预处理后,采用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使其富含多种植物蛋白、矿物质、氨基酸、维生素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而后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蛋白质含量大于0.5%,热量低于牛乳的发酵植物蛋白(奶)饮品。 3.2 抹茶(绿茶) matcha(green tea) 采用茶树鲜叶经蒸汽(或热风)干燥杀青后、干燥制成的绿茶茶片为原料,经研磨工艺加工而成微粉状茶产品。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不同配料和风味分为: 4.1 燕麦植物奶 以水、燕麦为原料,经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燕麦植物奶。 4.2 坚果燕麦植物奶 以水、燕麦、核桃、腰果、杏仁、巴旦木、榛子、松子、开心果、夏威夷果、奇亚籽为原料,经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坚果燕麦植物奶。 4.3 水果燕麦植物奶 以水、燕麦为原料,按口味添加不同得水果和其他辅料分为百香果,石榴,蓝莓,草莓、樱桃、蔓越莓、苹果、葡萄、树莓、木瓜、西瓜、芒果、椰子、猕猴桃、黄桃、水蜜桃、柠檬、橙等,经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水果燕麦植物奶。 4.5 咖啡燕麦植物奶 以水、燕麦、咖啡豆为原料,经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咖啡燕麦植物奶。 4.6 蜜桃乌龙奶茶燕麦植物奶 以水、燕麦、乌龙茶、黄桃或水蜜桃为原料,经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蜜桃乌龙奶茶燕麦植物奶。 4.7 抹茶燕麦植物奶 以水、燕麦、抹茶(绿茶)为原料,经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抹茶燕麦植物奶。 4.8 玫瑰燕麦植物奶 以水、燕麦、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为原料,经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等一种或者多种菌种酶解发酵后,采取均质、杀菌、过滤、二次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玫瑰燕麦植物奶。 5 要求 5.1 原辅料 5.1.1 燕麦 应符合LS/T 3112的规定。 5.1.2 坚果(核桃、腰果、杏仁、巴旦木、开心果、夏威夷果、榛子、松子、奇亚籽等)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5.1.4 水果(百香果,石榴,蓝莓,草莓、樱桃、蔓越莓、苹果、葡萄、树莓、木瓜、西瓜、芒果、椰子、猕猴桃、黄桃、水蜜桃、柠檬、橙等) 应符合NY/T 844的规定。 5.1.5 咖啡豆、抹茶(绿茶)、乌龙茶、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等 应符合NY/T 605、GB/T 14456.1、GB/T 30357.1和原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的规定。 5.1.6 根霉曲、糖化酶、淀粉酶、蛋白酶、酵母、干酪乳杆菌 应符合GB 1886.174、GB 31639和相关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1.7 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应符合GB 2716、GB 2721的规定。 5.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 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 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发酵型植物蛋白奶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或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组织均匀,无凝块,允许有少量蛋白质沉淀和脂肪上浮,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总固形物/(g/100mL) ≥ 2.0 GB/T 30885第6.2条 蛋白质/(g/100mL) ≥ 0.5 GB 5009.5 氰化物(以CN-计)a/(mg/L) ≤0.04 GB 5009.36 铅(以Pb计)/(mg/L) ≤0.2 GB 5009.12 注:a仅限于配料中含杏仁的产品 5.5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2/(CFU/mL) 104/(CFU/mL)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CFU/mL) 103/(CFU/mL)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CFU/mL) 103/(CFU/mL) GB 4789.10第二法 霉菌 ≤20(CFU/mL) GB 4789.15 酵母 ≤20(CFU/mL) GB 4789.15 注:微生物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进行。 5.6 食品添加剂 本文件规定的产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5.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5.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应以同批原料、同一班组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瓶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样品平均分为二份,一份 作检验样品,另一份作备检样品。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 分别为感官、总固形物、蛋白质、净含量、标签、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5.3~5.7所有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及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 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的规定,产品外包装 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封口严密,不得泄漏。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装运。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木板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同存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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