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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SS
0002
S-2020
植物组合茶含茶制品
2020
植物
组合
制品
Q/LXSS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LXSS 0002S-2020
代替Q/LXSS 0002S-2017
植物组合茶(含茶制品)
2020-8-6发布 2020-8-6实施
贵州兰馨时尚茶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XSS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兰馨时尚茶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宗奇 高敏 廖金玉 金循 徐才梅 方国洪 张明 韦春兰;
本标准发布后代替Q/LXSS 0002S-2017。
Q/LXSS 0002S-2020
植物组合茶(含茶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组合茶(含茶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兰馨时尚茶品有限公司以茶叶(绿茶、红茶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茶树花、茉莉花、槐花、重瓣红玫瑰花、菊花、桑叶、桑椹、桔红、桔梗、荷叶、枸杞、红枣、刺梨干等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配料、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序加工制作,采用冲泡(或浸泡)方式饮用的植物组合茶(含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茶叶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Q/LXSS 0002S-2020
3.1.2 茶树花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
3.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具有该类植物的天然固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外 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和色泽,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嗅其香味。并随机取5g左右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冲泡后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香气和滋味
冲泡前后均具有产品固有香气和滋味
杂 质
无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0.0
GB 5009.3
总灰分,%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3.0
GB 5009.12
六六六总量,mg/kg
≤0.2
GB/T 5009.19
滴滴涕总量,mg/kg
≤0.2
三氯杀螨醇,mg/kg
≤0.2
GB/T 5009.176
氰戊菊酯,mg/kg
≤0.5
GB/T 5009.146
乙酰甲胺磷,mg/kg
≤0.1
GB/T 5009.20
杀螟硫磷,mg/kg
≤0.5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4.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Q/LXSS 0002S-2020
3.7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应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
4.3.2 型式检验
4.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
4.4 判定规则
4.4.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
4.4.2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5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5.2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5.3运输
Q/LXSS 0002S-2020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运。
5.4贮存
产品应在低温下(25℃以下)避光密闭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产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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