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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X 0002 S-2020 醉红颜酒(发酵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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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X 0002 S-2020 醉红颜酒发酵酒 2020 红颜 发酵
Q/DAY 0002S—2013 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5-10实施 2020-04-28发布 醉红颜酒(发酵酒) Q/KX 0002S—2020 Q/KX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 KX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庆楠、周晓琴、朱家坤。 醉红颜酒(发酵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醉红颜(发酵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贡醉红颜(发酵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DB52/T 1230 地理标志产品 惠水黑糯米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0年第9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醉红颜酒(发酵酒) 以黑糯米为主要原料,添加蓝莓、黑枸杞、枸杞子、人参 (人工种植 )、甘草、黑芝麻、大枣、雪莲培养物、玉竹、肉桂中的全部或部分辅料,按照传统工艺将原辅料混合均匀一起发酵酿造,经勾兑、灭菌、过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本产品不添加食用酒精及非发酵产生的呈香、 呈味、呈色物质。 4 技术要求 4.1原辅料 4.1.1 黑糯米 应符合DB52/T 1230的规定。 4.1.2 枸杞子、甘草、黑芝麻、大枣、玉竹、肉桂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 4.1.3 人参 (人工种植 )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4.1.4 雪莲培养物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应符合卫生部(卫生部2010年第9号)卫生部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4.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6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清亮透明,无外来悬浮物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 GB/T 15038 香 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续表1 口 味 酒体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GB/T 15038 风 格 具有本品独特风格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a/(%vol) 18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7.5 GB/T 15038 铅(以Pb计)/( mg/L) ≤0.15 GB 5009.12 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4.2~4.6及标签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6.1.3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6.1.4 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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