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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
0002
S-2020
兰馨金尖红茶
2020
兰馨金尖
红茶
Q/NNHT01-2010
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0-8-8实施
2020-8-6发布
兰馨金尖(红茶)
Q/LX 0002S-2020
代替Q/LX 0002S-2017
Q/LX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LX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循 徐才梅 方国洪 张明 韦春兰;
本标准发布后代替Q/LX 0002S-2017。
I
兰馨金尖(红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馨金尖(红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以贵州湄潭本地生长的中大叶种、中叶种或中小叶种茶树的嫩芽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和精制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兰馨金尖(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H/T 30375 茶叶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原料鲜叶为嫩、匀、鲜、净的芽叶,且要求无病芽叶、虫芽叶、紫芽叶、损伤叶、对夹叶、单片叶。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不含添加剂。
3.1.2原料级别:级别为特级,该级别细分为3S、4S、5S、6S、7S。原料要求为独芽至一芽一叶初展。
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级 别
项 目
检验方法
外形
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特级
3S
条索细紧、显金毫
匀整
匀净
红褐油润
GB/T 23776
4S
条索细紧、显金毫
匀整
匀净
红褐油润
5S
条索细紧、显金毫
匀齐
匀净
红褐油润
6S
条索细紧、显金毫
匀齐
匀净
红褐油润
7S
条索细紧、满批金毫
匀齐一致
匀净
红褐油润
级别
项 目
检验方法
内质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3S
甜香高、持久
鲜爽醇厚
红艳明亮
嫩匀红亮
GB/T 23776
4S
甜香高、持久
鲜爽醇厚
红艳明亮
嫩匀红亮
5S
甜香高、持久
鲜爽醇厚
红艳明亮
嫩匀红亮
6S
甜香高、持久
鲜爽醇厚
红艳明亮
嫩匀红亮
7S
甜香高、持久
鲜爽醇厚、回甘
红艳明亮
嫩红亮匀整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特级
7S
6S
5S
4S
3S
水分 /g/100g ≤
4.5
4.5
5.0
5.0
5.0
GB 5009.3
总灰分 /g/100g ≤
6.0
6.0
6.5
6.5
6.5
GB 5009.4
粉末 / g/100g ≤
1.0
1.0
1.0
1.0
1.0
GB/T 8311
水浸出物 / g/100g ≥
34.0
34.0
34.0
34.0
34.0
GB/T 8305
粗纤维 /g/100g ≤
13
13
14
14
14
GB/T 8310
铅(以Pb计)/mg/kg ≤
4.0
GB 5009.12
3.4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应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留存。
4.3 检验
4.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粉末、净含量。
4.3.2型式检验
4.3.2.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全部要求。
4.4 判定规则
4.4.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
4.4.2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5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运。
5.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三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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