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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JY 0001 S-2021 卤料包(固态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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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JY 0001 S-2021 卤料包固态调味料 2021 卤料包 固态 调味料
Q/JYJY 0001S—2021 贵州佳玉椒业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9-05实施 2021-09-01发布 卤料包(固态调味料) Q/JYJY 0001S—2021 Q/ JY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佳玉椒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佳玉椒业贸易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索恩禹、敖山、张丹、陈敏、李思龙。 卤料包(固态调味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卤料包(固态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佳玉椒业贸易有限公司卤料包(固态调味料)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国家卫计委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陈皮和石斛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 国家卫健委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卤料(固态调味料) 以小茴香、八角、白芷、桂皮、甘草、高良姜、豆蔻、陈皮、草果、丁香、香茅、山奈、香辛料等全部或部分为原料,经清理、拼配制成的非即食类固态调味料。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小茴香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和GB/T 12729.1的规定。 4.1.2 八角、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 的规定。 4.1.3 白芷、甘草、高良姜、丁香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 4.1.4 桂皮、山奈、豆蔻、香茅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计生函〔2013〕113号和GB/T 12729.1的规定。 4.1.5 草果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 4.1.6 陈皮(橘皮)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陈皮和石斛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 4.1.7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杂质,闻其气味 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呈该产品应有的状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4.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总砷 (以As计)/(mg/kg) ≤ 0.4 GB 5009.11 4.4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120克)样品。将样品分为二份,其中一份2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1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6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需要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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