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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 0001 S-2021 豆腐再加工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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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 0001 S-2021 豆腐再加工制品 2021 豆腐 再加 制品
Q/L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LF 0001S—2021 豆腐再加工制品 2021―07―10发布 2021―07―10实施 紫云自治县来发豆腐加工厂 发布 Q/LF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文件由紫云自治县来发豆腐加工厂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紫云自治县来发豆腐加工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来发。 Q/LF 0001S—2021 豆腐再加工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豆腐再加工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黄豆和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传统工艺制成豆腐后,再经切片、烘干工序制成的非即食脱水豆腐干(以下简称豆腐干)。亦适用于将豆腐干再经浸泡、膨化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非即食泡豆腐(以下简称泡豆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2 黄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黄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Q/LF 0001S—202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现该品种产品应有的颜色,均匀一致 形态及组织 豆腐干呈方块状,厚薄基本一致,质地紧密,干爽;泡豆腐呈膨化块状,膨松,干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5.0 蛋白质,g/100g ≥10.0 铅(以Pb计),mg/kg ≤0.45 3.4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放置在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用餐刀按四分法切开,观察其组织,然后用鼻嗅法、口尝(需要时熟化)法检验其气味和滋味。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预包装产品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Q/LF 0001S—2021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样品,将样品分为二份,一份作检验样品,另一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4 规定的全部要求。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Q/LF 0001S—2021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其间距不得少于20cm。产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发货原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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