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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G
0003
S-2020
刺梨发酵液其他发酵酒
2020
刺梨
发酵
其他
Q/JQG 0003S—2020
Q/JQG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QG 0003S—2020
刺梨发酵液(其他发酵酒)
2020-07-20发布 2020–07-20实施
贵州省金黔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省金黔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金黔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奕杰 杨波 孙宗奇
Q/JQG 0003S—2020
刺梨发酵液(其他发酵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刺梨发酵液(其他发酵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刺梨为原料,配以余甘子、蜂蜜、核桃、柠檬等水果或红糖、经发酵、过滤、调配、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刺梨发酵液(其他发酵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刺梨
应新鲜、无虫害、无霉变。
3.1.2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3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刺梨和所加原料应有的滋味和香气,酒香纯正、诸香和谐、酸甜适口,无异味。
外观
酒质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沉淀物
风格
具有本品应有的风格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3~20)±2
GB 5009.225
铅(以Pb计),mg/kg
≤0.18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7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用于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的样品,每批抽取18瓶,分成二份,其中1份作为留样复验备查之用。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用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复验项目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复验项目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8第四章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