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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Y 0002 S-2022 苗厨凯里酸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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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Y 0002 S-2022 苗厨凯里酸汤 2022 凯里
Q/GTFT 0001S-2018 苗厨凯里酸汤 Q/KTY 0002S-2022 Q/KT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022-06-10发布 2022-06-15实施 凯里市田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Q/KTY 0002S—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凯里市田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凯里市田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桂琼、龙姜柳、杨坤、杨再先。 苗厨凯里酸汤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苗厨凯里酸汤的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凯里市田园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苗厨凯里酸汤(白酸汤、红酸汤)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和原料的不同苗吴记酸汤分为:白酸汤、红酸汤。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白酸汤 以饮用水、大米和(或)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或不过滤、灭菌或不灭菌等工艺,再经调配、包装制成的非即食类液态调味料。 4.2 红酸汤 以鲜红辣椒和(或)西红柿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白酒等辅料,经密闭发酵、粉碎等工艺加工而成辣椒西红柿酱。再将白酸汤(4.1)和辣椒西红柿酱按比例混合,经调配、包装制成的非即食类液态调味料或半固态调味料。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大米 应符合GB/T 1354 和GB 2715的规定。 5.1.2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和GB 2715 的规定。 5.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5.1.4 白酒 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 5.1.5 辣椒、西红柿 应洁净、无腐烂,符合GB 2763的规定。 5.1.6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7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白酸汤 红酸汤 色 泽 呈乳白色 呈红色,或间有白、黄、黑褐色,允许表面呈淡褐色 将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熟制后品尝滋味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酸香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状态,允许有少量悬浮物或沉淀。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5.3 理化指标 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白酸汤 红酸汤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0.2~5.0 0.5~8.0 GB 12456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20.0 GB 5009.33 铅(以Pb计)/(mg/kg) ≤ 0.9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 5009.11 5.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4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400g),分为二份,其中一份(3个独立销售包装)用作检验样品,另一份(1个独立销售包装)留样备用。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总酸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2~5.7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需要标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7.1.2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7.4.2 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并且在库房中存放应先进先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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